也就是说,涉及到先决问题的行政案件在法国的处理原则首先是由行政法院主审, 至于在审理过程中是否需要向普通司法法院提出问题以求得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答复,取决于案件审理的需要。
54 计划生育在我国宪法上出现了两次,除了宪法第49条第2款外,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关于劳动权与劳动义务的关系,参见王锴:《论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与劳动义务》,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
[②](3)学界对该条的研究很少。至于男女平等,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曾指出,基本法第6条的制度内容,从基本法的特别价值决定,显示出更进一步的重要因素,在此主要是须考虑基本法第3条第2款(男女平等)和第3项(性别平等)。25 故学说上比较没有争议的基本权利的客观法性质主要体现在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基本权利的组织与程序功能,并不包括制度性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制度性保障理论要求维护制度的现状,这种现状可能在宪法制定之前就已存在。这种制度内涵扩张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处理与其他基本权利客观法面向的关系,尤其是如何与基本权利的组织与程序功能进行区分。
77,但是,笔者认为这并未抓住家庭制度的核心,尤其是不符合我国家庭制度的保障现状。⑨由此可见,在施密特眼中,制度与基本权利至少存在两点区别:(1)制度是国家之内的,或者说是由法律形成的,而基本权利是先于国家的。在紧急情况下,Zapata公司指示Unterw eser公司将受损的平台拖至坦帕港避风。
[2] 由于公共政策只是外国法适用的例外,故美国法院对之予以限制性解释:仅有法院地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差异,不足以适用公共政策。因此,美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逐渐意识到,与其亡羊补牢,到选定准据法后再援用公共政策排除该法,不如未雨绸缪,在法律选择过程中,就充分考虑法院地的公共政策,将有悖于之的法律排除在外,这样更具理性,更有效率。在执行该裁决时,Northrop公司请求美国地区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理由是:尽管合同选择了加州法为准据法,但该选择违反了第1275号法令所体现的沙特的公共政策。不过同时强调,应对公约所称之仲裁协议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但书条款予以狭义解释[18]可见,美国法院在依据公共政策否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时是比较谨慎的。
(2)法院地的相关政策。但几年后,沙特政府颁布第1275号法令,禁止军火买卖合同中支付佣金的行为。
《纽约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拘束力与可执行性。原告提出了反对意见,指出:依CPLR,只有当外国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诉因而不是判决本身与本州的公共政策相抵触时,才可援引之。 五、公共政策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限制 依美国法律,支配承认和执行外州法院判决的完全诚信条款不适用于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1983年,在司法判例中,美国法院明确将违反法院地的公共政策作为仲裁协议无效的原因。因此,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界的当务之急是将研究视角拓宽至公共秩序的各个适用领域,全面地考察该制度,并科学地给其下定义,将公共秩序保留在法律选择、管辖权确定、外国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各个领域所起的作用囊括进来。UFM JRA第4条(b)更是明确规定:如果外国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诉因与本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可以不予承认。[15]该案主要案情是:原告是一位印度公民,被告是一家在美国有业务的印度媒体。
在这些例外限制中,法律选择协议违反法院地重大公共政策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可见,在现代美国冲突法中,公共政策不仅有传统上事后排除的消极作用,更兼具事前防御的积极功能。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几个重大案件中更是反复强调,应对公共秩序做限制性解释而不能做扩张解释。由于合同规定,美国加州法为准据法,AAA的仲裁员否定了Northrop公司所指称的依沙特法令合同无法执行的抗辩理由,而依加州法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巡回法院认为,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理由的公共政策必须是有明确定义的和重大的,而沙特法令中所体现的政策并不满足这样的条件。被告是9家欧美航空公司。而包括英国在内的不少国家却并没有类似的反垄断法,因此,如果依非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被告垄断美国航空市场欧美航线的图谋就有实现的危险,这将对《谢尔曼法》所体现的反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国家政策产生威胁,从而最终贻害美国的国家利益。以比较法的视角来看,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立法相对完善,司法实践中亦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判例与经验。在此背景下,商事仲裁在美国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2.在无此种规定时,与选择准据法有关的因素包括:(1)州际及国际体制的需要。
[10] 公共政策作为排除法院选择条款可执行性的三个原因之一是在布莱曼案中确立的。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公共秩序向来持肯定态度。
美国地区法院采信了Northrop公司的理由,以执行该仲裁裁决会违反美国国防部的政策为由拒绝了Triad公司的申请。此处之重大公共政策限于制定法与判例有明确规定者。
尽管如此,在某些时候,美国法院仍会基于某种考虑,主动以充分可替代法院要件未能满足为由,对一些审理并不便利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同时,美国法院适用之时相当谨慎,多年来积累了诸多经典判例,从而使该制度的适用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与公共政策在其他领域的适用情况相类似,美国法院依之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标准较为严格,只有当正义的重大原则与道德的基本观念会被侵害时,才可适用。Northrop公司遂依此法令,拒绝向Triad公司支付佣金。合同中的法院选择条款规定:任何纠纷得提交英国伦敦法院受理。 二、公共政策对非方便法院原则的限制 非方便法院原则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虽有管辖权,但如由另一法院审理更为方便,且更能达到公正之目的,则法院可拒绝行使管辖权。
被告则要求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理由是依据《纽约民事诉讼程序法》(CPLR)第5304条(b)款第4项,法院可基于公共政策拒绝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而英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关于保证言论与出版自由的规定。其次,原、被告均为航空公司,其航班频繁往返于欧美之间,故运送证人、证据与送达文书的时间与费用都非常有限。
随后,Zapata公司不顾合同中的法院选择条款,向美国地区法院提起海事诉讼,要求Unterw eser公司承担因过失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失。最高法院因而认为,Bisso案对本案并无约束力。
下面,以布莱曼案为例做具体说明。鉴此,文章仅借助实证分析法,分不同领域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介绍与探讨,并结合相关立法与法院论述作出一般意义上的总结与评述。
美国的公共秩序制度不仅在普通法国家中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对大陆法国家公共秩序制度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以下就是作者借鉴美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所做的几点思考与建议。Northrop公司进一步指出,沙特法令所体现的公共政策,即禁止在军火交易中支付佣金,与美国国防部的政策也是一致的。(4)对正当期望的保护。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在制订国际私法法典时,应借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成功经验,在总则中规定法律选择的原则,并加入关于公共秩序的条款,从而使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取得相对主动的地位。此外,合同规定,在拖船过程中,Unterw eser公司对因其过失或错误给被牵引对象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第5条规定了数项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公共政策是其中之一。下面结合Laker Air ways Lim ited v.Pan American World Airways案做具体说明。
但鉴于其重要作用,各国又毫无例外地将公共秩序奉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并作为维护本国重大利益的有力武器,不敢有半点怠慢。[6]依据美国的司法实践,适用非方便法院原则须满足充分可替代法院要件,即案件至少存在另一个完全可替代的法院。